辩护律师的工作便是拔掉不利因素,再给当事人的行为找补。
赵瑞的不利因素自然是驱车造成意外事故的因素,也就是毒驾。
眼下,毒驾虽被莫名其妙地带走,可...你总得给个导致惨案出现的理由吧?
所以。
「我方当事人,患有间歇性精神病!」辩护律师蔡彭严肃开口道。
此话落下的刹那,整个庭审现场顿时流露出些许譁然。
旁听席骚动起来,窃窃私语传入台上。
「精...精神病?等下,精神病是不是不负责任来着?」
「不是不担责,满足条件的精神病,犯罪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的...只不过不负刑事责任。」
「人都撞死两个,要赔钱做什麽?肯定是只追究刑责啊!」
「这有问题吧?被告人我可从没听说过患病,怎麽撞了个人突然就冒出了病?怕不是为了逃避责任吧!」
」
旁听席数百人全都愣了。
有人错愕,有人迷茫,更有人皱着眉分析局势。
只可惜,无论怎麽思考,他们仿佛要预料到庭审後续会陷入到不利的局面!
没办法。
纵观东国全部的司法案例。
只要庭审上,一方掏出精神病的监定报告,那麽,这方基本就可以锁定胜局了。
这也就导致会经常看到,一些有权有势之人,会在犯事後给自己做一份精神病监定...
好似成为脱罪的固定流程!
「精神病...再差也只是个只负部分责任」,如果能认定「间歇性精神病...
」
「百分百的不负刑责,判决「强制医疗」!」
随着台下的骚动声传入审判区。
公诉席上,检察官郑通脸色难看,视线阴沉,他拳头死死捏住。
身侧。
检察官梁秉信低声说道:「而「强制医疗」哪怕执行下去,完全可以一年後宣布痊癒出院!」
听到这话。
郑通内心再次一沉。
一旦被蔡彭坐实对方的主张要点,那後续的事件他完全可以预料,无非是..
精神病免责—免责必强制医疗——主治医生宣布病癒。
不。
甚至说,强制医疗期间,赵瑞也不一定在精神病院待着!即便待,其待遇也与在外面没什麽区别!
而想阻止这一切的产生,唯有彻底坐实案发过程是毒驾」导致!
这也是为什麽公诉方先前,拼尽一切,也要死咬这点的原因。
只可惜...
想到这。
「该死的讼棍!」
检察官郑通微微侧头,眼角狠狠盯了眼徐德,咬牙切齿地心中怒斥。
「收钱了...肯定是收钱了!」
他想不通,为什麽在海城竟然有律师敢这麽搞!
紧接着他不再犹豫,抬头看向审判台。
「异议!」
「审判长,有关对方辩护律师所说,我方认为存在疑点!」
「首先,当事人赵瑞,自出生开始,无论是从社会关系,又或是日常体检,从未检测出精神类疾病!」
「而在9月24日当天犯罪後,第一次指控便测出了精神病,这是否未免过於巧合?」
「总不能,第一次精神病发作便被案件碰上了吧!?」
郑通沉声,以最通俗的大白话讲解。
也就是,赵瑞周围人可以证明,24号之前赵瑞没有存在精神病嫌疑的行为。
所以,如果他真有病,那只能是24号当天患上。
而患上的当天便出车祸?未免太巧了些!
尤其是,没有任何异样的情况下,律师第一时间竟然会联想到监定精神病...
无论从哪方面来看,蔡彭所掏出的《精神病监定》都疑点拉满。
但问题是。
「公诉方,你方所质疑的监定,是由上级法院所指定!」
被告席。
律师蔡彭严肃开口,「我可以很明确的说,这场检测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人员插手干预的情况!」
「此外,我方之所以进行精神监定..
」
「是因我方当事人在案发後,向我方描述身体不受控制」,所以我方才会敏锐察觉出存在问题。」
「这绝不是所谓巧合」而解释,而是存在明确的蛛丝马迹!」
听到这话。
「异议!」
梁秉信却是没任何的愤怒,相反,此刻他深吸一口气,脑子里迅速思考对策。
旋即。
他视线落在审判台上的审判长吕广,直言开口道:「审判长,就被告方所主张因素,我方认为缺乏明确且客观的证据。」
「首先。」
「被告方声称患有「间歇性精神病」,案发期间是因精神病所导致。」
「但是!」
说着。
梁秉信微微一顿,他将一份警方抓捕期间,记录下赵瑞一举一动的文件抽出,递交给书记员。
「9月24号,案发当天下午6点45分,也就是被告人从杨灿幼儿园」驱车回家後。」
「在警方展开抓捕时,抓捕过程中...被告人赵瑞并无任何精神异样!」
说着。
他甚至还以其他形式给出一份录像视频。
视频不是监控,而是警方的执法记录仪。
从记录仪中,可以明确看出,赵瑞被抓捕时虽面色红润行为幅度有些夸张,但其精神却没有任何异样!
无论是骂人,又或是向父亲赵天河说些什麽..
「均是语言逻辑尚存!心智清醒!」
检察官梁秉信缓缓开口。
抓捕的时间,距离案件发生时,仅相隔二十余分钟..
你总不能说,二十分钟前赵瑞是个疯子,二十分钟後的现在,赵瑞就立马恢复清醒了吧?
不过...蔡彭还刚好就准备这样说!
「审判长,我方持有不同意见。」
「公诉人,首先,我方说的是,我方委托人是间歇性精神病」,其重点在於「间歇性」三字!」
律师蔡彭微微摇头。
精神病分多种。
有先天的,比如那些自闭症之类,这种便是一直处於发病状态。
其次是後天,就比如精神病院,那些被隔离起来的重症患者,他们一开始没病,但後续因一些事致使精神不正常,一直无法恢复。
而第三种。
便是间歇,即一会发作,一会不发作。
如癔症,时不时的犯疯,接着又清醒过来。
「我方当事人正是第三种!」
「他患有「精神分裂症」,在案发之际犯病,案发後才重归清醒。」
「所谓公诉方认为的巧合..
」
蔡彭说到这,微微一顿,接着深吸一口气,开口道:「这并不巧。」
「而是警方未及时抓捕确认状态!」
换句话说,就是抓晚了。
如果警察是案发当时抓的人,肯定能看到发病,眼下没看到,那就怨不得巧合」,只能怨自己行动太慢!
「你!」
检察官梁秉信心中一气,险些站起身。
良久,他才深吸一口气,缓缓道:「被告方。」
「我方先前已经说得很明确了,你方...尚且不存在支持观点构成的因素!」
庭审逻辑是「谁主张谁举证」。
蔡彭既然主张赵瑞有精神病,那麽,他就要给出是精神病的证据!
「审判长,在佐证前,我想先澄清一件事,那便是精神分裂,不等同於意识完全模糊、丧失。」
「而是存在一定思维程度,可以进行肌肉记忆,也就是开车。」
被告席。
律师蔡彭缓缓开口,他顿了顿,接着才说道:「至於,举证...
」
「我方当事人的父母,在赵瑞回家後第一时间,曾发觉对方状态不对劲,精神存在异常。」
「其次。」
「监定医生通过描述判断,被告人赵瑞,在案发过程属於无法自控性精神发作。」
「这是有关医生的诊断单。」
「最後...公诉人曾说过,被告人赵瑞是个吸毒成瘾的人,所以案发过程属毒驾,後者我认为有失偏颇,而前者...
」
蔡彭将一份文件递给书记员後,他微微一顿。
最终,缓缓开口道:「属於事实,我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吸毒事实,但...
"
「也正因正因如此!」
「我方当事人赵瑞,才会出现精神病!」
毒品的危害是体现在客观物理层面的,它会侵蚀你的大脑,对你的脑神经又或是其余部位造成严重伤害,最终精神变得浑浑噩噩。
在一些纪录片中,便能清晰看到,一些吸毒者会表现得思维混乱,精神极端,这就是很好的例子。
所以..
「精神分裂并非巧合。」
「它有明确的来源!」
蔡彭厉声开口,眼神十分认真。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检察官梁秉信脸色一变,连忙开口道:「庭审需要绝对的证据!」
「呵,公诉方,我方所说正是「佐证」!」蔡彭却是面不改色地开口回应,丝毫没有被打乱节奏。
「你....
...」梁秉信哑口无言,半晌也说不出什麽话。
刹那间。
整个第一法庭陷入沉默之中。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吕广看着手中几份证据,眉头紧缩,眼神中流露出思索神色。
「佐证...这....
」
吕广迟疑了。
案件定罪,是需要依照《刑诉法》第12条+51条+55条+200条,确定证据不存在怀疑才能定罪。
但这仅限於指控。
不包括被告方!
「如果,24号下午案发时,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病」的可能性,而公诉方无法驳回...
」
「那麽,实务中应当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来算。」
吕广心中陷入沉思。
有利原则就比如未成年的法例,无法确定一个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,那麽,应当以未成年来算」。
同理,实务中,无法确定赵瑞没有精神病,就得用案发时对方犯病来判。
除非公诉方能彻底驳回!
但...这起案件,公诉人能驳回吗?
不,精神病这东西,只要你拿出来监定报告,那麽後续近乎无法被彻底否定,即如此,那赵瑞最差的结果,也只是负部分责任。
所以..
骤然间。
众人好似预料到这场庭审的最终走向,所有人陷入到长久的沉默之中。
公诉席的几个检察官面色难看,被告席则是稍稍安心。
旁听席的所有人面色复杂,一些前来旁听的受害者家属也被情绪渲染,面露悲哀。
静。
庭审内陷入一片诡异的安静!
直到..
「民诉代理人,就本案,你方是否还有其余异议要表述?」